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706号
原告:陕西羲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铁柱,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羲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陕西羲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道XX大道XX号楼XX单元XX室,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且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水 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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