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1民初1964号
原告:**,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告: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60618128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与被告**、武威景谷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以被告**已用油卡抵顶车辆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杜金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