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民初16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0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2313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鬲**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