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民初16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0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2313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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