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198号
申请人:宝鸡浩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DXRE5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23133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浩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浩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宝鸡浩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