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中医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财保107号 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231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灵璧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龙山中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348607268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的账户存款计********.81元。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28851149.81元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PZPP2332011110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存在仲裁纠纷,且被申请人灵璧县中医医院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名下银行存款的非基本账户存款计********.81元,期限一年。 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