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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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六路237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13551209T。
法定代表人:张伟。
第三人:王益钱,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与被告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炳昶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尔超
书记员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