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4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未知,196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六路237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1355120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现场走访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3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5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2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温州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要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其暂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同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