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0623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科员。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科员。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吉长水监罚字(2016)第003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6年9月12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作出吉长水监告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接到该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听证。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长水监催告(2017)002号缴费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职权并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吉长水监罚字(2016)第003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作出的吉长水监罚字(2016)第003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