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2256号之一
原告:临沂庆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朱岭村。
法定代表人:武传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湖北路交汇处宝丽一号2C-1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庆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庆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庆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庆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25元减半收取130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63元,由原告临沂庆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