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402号

原告:***,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绍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志,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自2019年5月15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高温补贴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从事杂工工作。公司每天考勤,工资为80元/天,通过现金方式每两个月不定期发放。被告与原告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4日,原告听从公司安排在地下车库打扫卫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右手手腕骨折,被送往罗庄区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后原告将被告诉至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0月19日,临沂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做出临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