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64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琼、于敏,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自全,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士鑫,山东百正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罗庄区湖北路213东60米。
法定代表人:陈邵良,总经理。
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与湖北路交汇处宝丽一号2C-103号商铺。
负责人:陈邵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自全、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王自全自行和解,已当庭过付赔偿款,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