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张要,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临沂和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17号沂州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要、***、***、***、***、***、***、***、***、***、***与被告***、***、临沂和力置业有限公司、临沂阳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