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6民初1397号
原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太合路交汇宜城花园沿街11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5358700。
法定代表人:阎公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鑫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颐高上海街A座10楼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NQR5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才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才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鑫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才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70000元及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四倍一年期LPR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千才建筑公司与万鑫房产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平邑县仲村镇万鑫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千才建筑公司向***支付500000元施工保证金。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万鑫房产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万鑫房产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4倍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不退还,万鑫房产公司还应向原告承担150000元违约金。协议同时约定***对万鑫房产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返还。
万鑫房产公司、***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千才建筑公司提交了证据1.《合同协议书》、平邑县仲村镇万鑫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拟证实2021年8月12日万鑫房产公司将平邑县仲村镇万鑫华府(二期)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了建筑面积、工期,原告按照约定向万鑫房产公司支付了500000元项目保证金,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超过40天未开工,万鑫房产公司应于协议签订45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归还,如逾期则需要支付违约金;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两份及收到条一份,拟证实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万鑫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500000元保证金,万鑫房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万鑫房产公司在收到条上承诺该保证金不做他用;证据3.《解除合同协议书》,拟证实因万鑫房产公司原有导致原告未能正常开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平邑县仲村镇万鑫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约定了万鑫房产公司应在2021年12月9日后20天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每日按当LPR4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逾期不退换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万鑫房产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150000元,***自愿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实***系万鑫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是股东,其与万鑫房产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万鑫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对上述证据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千才建筑公司与万鑫房产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平邑县仲村镇万鑫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位于平邑县××镇××(二期)项目发包给千才建筑公司,并约定了工程量、工期及工程价款结算等内容。千才建筑公司及万鑫房产公司均在合同中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万鑫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确认。千才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万鑫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500000元保证金,万鑫房产公司向千才建筑公司出具收到条。2021年12月9日,千才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万鑫房产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万鑫房产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千才建筑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自愿对万鑫房产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万鑫房产公司仅向千才建筑公司支付30000元,剩余款项经催要至今未付。千才建筑公司遂于2022年2月18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
另查明,千才建筑公司申请我院作出(2022)鲁1326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鑫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万元财产,保全金额34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4万元财产,保全金额34万元。千才建筑公司支保全费3920元。
本院认为,千才建筑公司与万鑫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邑县仲村镇万鑫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千才建筑公司与万鑫房产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千才建筑公司要求万鑫房产公司按约定返还保证金47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违约金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性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千才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千才建筑公司主张要求***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千才建筑公司主张的***与万鑫房产公司财产混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鑫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3920元,由被告山东万鑫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窦丽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毅
书 记 员 王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