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121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太合路交汇宜城花园沿街11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5358700。
法人代表人:阎公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租赁费192664.3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邮寄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9月起,原告为被告在国金华府6#、7#楼的项目提供钢管等租赁材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192664.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150000元,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且被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将上述15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五莲县建安建材租赁中心,开户行: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2630********);对本案所涉剩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被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如被告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15000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所付部分款项)及违约金40000元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77元,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