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执异37号
申请人:日照市新兴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新兴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千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千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2)鲁1121执恢1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兴公司申请,追加***为(2022)鲁1121执恢1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787821元范围内与千才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新兴公司与千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人签字,自愿在全部未付金额和违约金10万元范围内与千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查,2021年10月11日,新兴公司与千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千才公司偿付原告新兴公司商砼款180万元,于2021年11月9日前偿付40万元;于2021年12月9日偿付30万元。剩余货款110万元,自2022年1月份起,于每月3日前偿付157143元,直至**,原告新兴公司自愿放弃剩余诉讼请求;二、原告新兴公司在收到被告千才公司第一笔货款40万元后三日内同意本院解除对被告千才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三、若被告千才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偿付义务,原告新兴公司有权按照起诉数额1863054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已付部分)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84元,原告新兴公司负担”,本院出具(2021)鲁1121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22年1月5日,新兴公司依据(2021)鲁1121民初3322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同年2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千才公司于本协议达成之日支付新兴公司货款43万元;剩余款项自2022年3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7万元,于2022年8月25日前**余款857821元;二、千才公司按约**上述第一笔43万元后,新兴公司向五莲县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并解除对千才公司账户的查封保全措施;三、若千才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款,新兴公司有权按照全部未付金额和违约金10万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保证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及执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协议一式叁份,新兴公司、千才公司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单之日起生效”。新兴公司、千才公司均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日,本院依据上述执行和解情况,依法终结(2022)鲁1121执50号案件的执行。
2022年5月31日,新兴公司申请对(2021)鲁1121民初3322号案件恢复执行,要求千才公司支付商砼款687821元及违约金10万元,合计787821元。本院向千才公司发出(2022)鲁1121执恢159号执行通知书,千才公司未主动履行支付剩余债权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新兴公司与千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承诺对该执行和解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及执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兴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在执行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在千才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兴公司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应当符合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范围。经审查,新兴公司申请的787821元除(2021)鲁1121民初3322号调解书确定的687821元之外,还包含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系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2022)鲁1121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范围,故本院对新兴公司申请数额中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给付范围之外的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22)鲁1121执恢1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687821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日照市新兴砼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