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勇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勇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952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9787室。
法定代表人:周桂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勇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F区390室。
法定代表人:姚洪福。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勇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刘泉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