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06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家红埠寺12巷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062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亨宇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户为91×××78的存款(应冻结10万元,已冻结68271.10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62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亨宇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其已撤回对亨宇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18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623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已撤回对亨宇公司的起诉。现***主张亨宇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亨宇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户为91×××78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