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88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家红埠寺12巷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牌号为鲁Q×××××奥迪轿车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15000元,并在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第二次拍卖因买受人悔拍而未实际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车辆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500元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鲁Q×××××奥迪轿车作价13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抵偿13500元债务。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亨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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