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3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0315B。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
被执行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17035759。
法定代表人:郭玉明。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89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款项304952.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邓彩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