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杨桥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公园路8号第1号楼靠西2层202。

法定代表人:朱建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92367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以尚欠工程款492367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仙国用2013QY1258、仙国用2013QY1257、仙国用2013QY1256],上述房地产,本院(2018)闽0322执2985号申请执行人詹国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裁定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星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与另案[(2018)闽0322执298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2019)闽0322执1847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2018)闽0322执298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胡志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