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5454号
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雪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
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远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谢 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