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982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涛,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炎,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0315B。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1635J。
法定代表人:王元元,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35元,减半收取计26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雪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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