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36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0315B。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珺,女。
被告:漳州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82GR3F。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2元,减半收取6476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福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晓婷
书 记 员 沈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