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97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王**,福建日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圆、陈楚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计1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惠玲
书 记 员 林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