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5093号 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031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NE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工程公司)与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平恒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平恒大公司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509992.25元;2.南平恒大公司向建科工程公司赔偿因逾期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150999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南平恒大公司与建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将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发包给建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暂定总价为6436755元,最终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南平恒大公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含税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工程款分期支付,南平恒大公司每月支付至建科工程公司实际完成施工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作为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科工程公司可提出结算申请,南平恒大公司在完成结算后三个月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南平恒大公司之日起二年,如无质量问题,则南平恒大公司在30天内无息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建科工程公司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南平恒大公司审核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5987026.91元(包括土建部分造价5542411.49元和赶工奖444615.42元)。至2022年6月6日,案涉工程的二年质保期届满,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全额支付条件。南平恒大公司仅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477034.66元,另于2021年8月5日向建科工程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汇票于2022年8月5日到期后,建科工程公司向南平恒大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付,且南平恒大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建科工程公司清偿前述被拒付款项。建科工程公司特提起诉讼。 南平恒大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建科工程公司所提供的《工程结算确认书》及《工程结算书》未经南平恒大公司签字**,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为5987026.91元。建科工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南平恒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除建科工程公司自认的4477034.66元外,还通过交付票据方式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该部分款项应通过票据纠纷另案解决。三、即使建科工程公司可以证明工程结算总造价为5987026.91元,其诉请支付的剩余工程款816889.60元的合同条件未成就,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付。根据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约定,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科工程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科工程公司开票发票金额为5170137.31元,仍有816889.60元工程款未开具相应发票。四、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南平恒大公司已通过票据行使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因建科工程公司已行使票据权利,其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退一步而言,该笔款项利息的起算点应自建科工程公司提示付款日次日开始起算。对于816889.60元工程款,因建科工程公司不满足合同付款条件,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不存在逾期情形。对于其他剩余工程款,因建科工程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竣工验收时间,无法确认利息起算时间,南平恒大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建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科工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证据2.《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据3.《工程竣工验收表》,证据4.《工程结算确认书》,证据5.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南平恒大公司书面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无异议,对于证据3、证据4有异议。南平恒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工程结算确认书》来源于“恒大施工单位系统平台”,具有客观真实性,该证据对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6月7日验收合格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工程结算确认书》中有建科工程公司及南平恒大公司审核人员及编制人员***的**签字确认,且结算金额未超出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造价总额,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8日,建科工程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了一份《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的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将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发包给建科工程公司施工;本工程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合同暂定总价为6436755元,最终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含税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付款时间、条件和付款方式。一至二(略)三、发包人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实际完成施工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作为进度款。四、本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可提出结算申请。发包人在完成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贰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余款,质量保修金的结清并不意味着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五、施工水电费扣除:……六、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承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分代开)。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 前述合同签订后,建科工程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南平恒大公司与建科工程公司签订了数份《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应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赶工奖合计444615.42元及新增加工程的造价114000元。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3月,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5987026.91元(包括土建工程造价5542411.49元和赶工奖444615.42元)。建科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向南平恒大公司提供了税率为11%、票面金额合计为5170137.31元的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南平恒大公司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合计4477034.66元,另于2021年8月5日向建科工程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据号码为230239103417920210805994130996,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5日,到期日为2022年8月5日,出票人为南平恒大公司,收款人为建科工程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建科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南平恒大公司提示付款,于同年8月16日进行拒付追索,南平恒大公司均拒绝付款。建科工程公司经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建科工程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的《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挡墙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已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科工程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20年6月7日经南平恒大公司验收合格,履行了承包人的施工义务。发包人南平恒大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合同约定的二年质保期已于2022年6月6日届满,南平恒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中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5987026.91元,南平恒大公司已向建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477034.66元,另交付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建科工程公司未对该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其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建科工程公司在该汇票到期后被出票人南平恒大公司拒付,建科工程公司未实际收到汇票款项。换言之,建科工程公司并未实际收到南平恒大公司支付的该笔工程款50万元。南平恒大公司提出该笔50万元应通过票据纠纷另案解决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南平恒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477034.66元,尚欠1509992.25元。建科工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向南平恒大公司提供了税率为11%、票面金额合计为5170137.31元的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南平恒大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相当于票面金额的工程款。南平恒大公司未向建科工程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原因不在***工程公司未开具发票,而是南平恒大公司自身经济原因,故对于南平恒大公司提出部分工程款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建科工程公司主张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工程款1509992.25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南平恒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已造成建科工程公司的利息损失。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标准,建科工程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限度。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最后付款时间为质保期到期(即2022年6月6日)后30天,建科工程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7日计算,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南平恒大公司提出不予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南平恒大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9992.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7.80元,减半收取计9273.90元,由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欢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