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5民初2114号之一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4元,减半收取5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少龙
书记员  钟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