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

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2355号
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蔚,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2号40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