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8908778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

法定代表人: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顺增

审 判 员 刘小伟

审 判 员 郑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俞 焦

书 记 员 姚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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