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琪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3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清玉街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722912167G。
法定代表人:王进。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关于***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4513号民事判决书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50000元、购买款82890元及相关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辉建设有限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由被执行人***承担1380元。本案执行费19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2020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980.09元,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1981元、(2021)粤0608执922号案执行费2619.09元,剩余1380元(诉讼费)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辉建设有限公司。此外,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询社保系统,被执行人***无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辉建设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辉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