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9301号之一
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901539。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0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2元,减半收取115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31元,由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