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824行初139号 原告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街袁山村东方村小组上杨家山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713191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行政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1002。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