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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824行初135号 原告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街袁山村东方村小组上杨家山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713191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XX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14820501F。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昊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