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7037号
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
法定代表人:刘美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朱孔超(实习),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庄乾理。
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8元,减半收取计4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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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文贤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