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

7042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7042号
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
被告:***,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乾理。
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明
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
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