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7038号
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美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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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