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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酉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2民初25844号 原告:云南酉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HR2084。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金马村片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388072W。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30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酉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泉公司”)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酉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酉泉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808511.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建设单位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承包方***公司签订了《2015年四川***第二批彩钢板房供货框架合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2016年四川***智能门禁电控锁集中采购项目框架合同》(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2016年四川***大理、保山、**、临沧、怒江楼面塔供货框架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7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7年美化机房及拼接机房采购项目标段二采购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土建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9年美化机房采购三标段供货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三(红河)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土建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八(**〕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十三(**)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六(文山)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楼面塔供货框架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美化机房供货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昆明区域的施工。上述框架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将上述合同昆明区域项目分包给原告(主要施工区域为昆明市西山区等)实际负责施工,原告如期完成该工程且双方进行了结算,对工程欠款进行确认并签订了《工程项目结算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工程的结算总价为人民币808511.49元,被告***公司同意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尚欠工程款。”现因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未依照框架合同的约定,支付***公司工程款,导致***公司无钱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欠付酉泉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在诉前已进行过多次协商,***公司愿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但由于***公司涉及很多诉讼,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原告工程款。另外其与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双方就未付的工程款尾款已进行结算,对过账的金额有2000000元左右,未对账部分具体数额不详。对过账的2000000元左右主要涉及酉泉公司和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其余的都是小金额。***公司分包出去的工程很零散,所涉及的公司较多。原告主要承包的是昆明区域内的工程,涉及到昆明的14个县区。 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辩称:第一,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信基站的建设,配套设施就是机房、门禁,基站的基础设施都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分包建设,建设完毕后租给电信等公司。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是一框架一招标,案涉工程招标时,***公司中标了。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分包。因为农民工问题不断发生,有些还找到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要求处理。故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亦不追究***公司转包、分包责任,既然***公司认可施工队的工作量,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未结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与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和***公司对账确定的工程尾款有差距,尾款没有原告主张的金额高。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欠付***公司的工程款涉及到14个框架协议,涉及到本案案涉项目的具体金额是577760.82元。第二,诉讼费不应当由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因其在本案中无过错,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未及时支付***公司工程款的原因是***公司没有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也未向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发票等相关材料,故其无法将剩余的五十多万工程款支付给***公司。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0日,原告酉泉公司(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工程项目结算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2015年四川***第二批彩钢板房供货框架合同》(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2016年四川***智能门禁电控锁集中采购项目框架合同(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2016年四川***大理、保山、**、临沧、怒江楼面塔供货框架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7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7年美化机房及拼接机房采购项目标段二采购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土建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9年美化机房采购三标段供货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三(红河)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2021年土建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八(**)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十三(**)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六(文山)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楼面塔供货框架合同》、《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美化机房供货框架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合同区域的施工。上述框架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上述合同区域项目承包给乙方(主要施工区域为昆明市西山区等)。乙方为实际投入人员、资金、机械的施工主体,并独立完成了上述项目工程,后续项目工程的维修、质保责任实际上也由乙方来承担。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项目工程的结算价为人民币808511.49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808511.49元,甲方同意在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公司一致陈述:原告承包案涉工程后,已实际施工,且工程已竣工。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陈述:其发包给被告***公司的工程已竣工。 另被告***公司与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致陈述:经双方结算,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就案涉工程未付***公司的工程款为577760.82元。对此,原告予以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公司、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致陈述:案涉工程系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给***公司进行施工。***公司未经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同意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另查明,《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7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土建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三(红河)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2021年土建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八(**)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十三(**)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20-2021年电力引入施工集约化采购项目标段六(文山)施工框架协议》均约定:***公司未经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权取消其服务商资格并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工程项目结算协议》、酉泉公司在***公司结算明细、《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7年机房及动力配套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2018年土建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本案中,***公司与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案涉工程转包或者分包。而***公司在中标后,未经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同意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且被告***公司与原告已进行了结算,说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提交《工程项目结算协议》,截至2022年10月20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808511.49元未付,故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808511.4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尚欠被告***公司案涉工程工程款577760.82元,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08511.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铁塔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酉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808511.49元; 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建设工程价款577760.82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酉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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