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莎车县鹏飞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乡新时代加油站北侧。
经营者:**新,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莎车县鹏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莎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即日向申请执行人莎车县鹏飞建筑设备租赁站履行案款107,339.08元,承担执行费1,501元,以上合计108,840.08元,但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的财产状况,查悉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存款16,482,066.00元已被多家法院进行冻结,莎车县人民法院(2023)新3125执328号之二裁定文书进行轮候冻结,冻结金额108840.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莎车县鹏飞建筑设备租赁站告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德 俊
审判员 努尔麦麦提·***
审判员 李 晓 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蒲 瑞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