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正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96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拴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9034T。
法定代表人:阮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志恒
书 记 员  杨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