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221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滨海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恩祥,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2020年11月23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冷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