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安阳市殷都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3433号
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梅东路南段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柯妍。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教育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现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莉、刘慧晖,河南光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安阳市殷都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