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373号
申请人: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7452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84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830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H5262591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与被申请人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申请人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和霞
书记员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