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953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北京翰尔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号、10号住宅楼A座2区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翰尔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翰尔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20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诉讼期间,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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