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271号
原告: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81149Q。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8305P。
法定代表人:张林振。
被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H52625911G。
原告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萍
书 记 员 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