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91民初13331号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设计费200000元;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违约金24778元(其中,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16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两笔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24年5月26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三圣乡47亩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融创三圣乡47亩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暂定总价4599654.00元,最终金额以某甲公司实际承担的设计成果结算。后双方针对案涉项目又签订了《三圣乡47亩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项目设计进行修改,并新增加包干设计费用1670000元。某甲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项目于2020年1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4月14日,双方完成项目结算,结算总费用为6339220.84元,即《施工图设计合同》4669220.84元+《补充协议》1670000元。《施工图设计合同》第8条约定,某乙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且办理结算完成15日内支付剩余合同尾款。《补充协议》第4.2款约定,某乙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0日内支付剩余协议尾款。现两份合同均早已达到全部款项付款节点,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某乙公司尚欠200000元设计费未支付,其中《施工图设计合同》项下33000元,《补充协议》项下167000元。根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14.1.2项的约定,某乙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综上,某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书面辩称,认可案涉合同项下工程结算款项为6339220.84元,结合已付6139220.84元的客观情况,未支付款项为200000元。但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异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工程为同一个工程,统一办理结算,某乙公司支付价款也是针对该项工程付款,而非将合同拆分付款,故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统一起算。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22日完成结算,根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8.1条约定,后续尾款的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且办理结算完成15日内,故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8月6日。
庭审中,某甲公司同意对某乙公司欠付200000元的设计费统一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某乙公司认可欠付某甲公司设计费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某甲公司亦认可某乙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统一自2021年8月6起计算的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元,由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