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3民初3254号
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28Q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构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63380F。
法定代表人:白彦。
被告: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双拱镇江水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6539796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化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3052761L。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