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法民初字第00697号
原告张康,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G1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5276-1。
法定代表人白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与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康承担(原告已预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