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587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嘉苑小区6-1-1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李洪民
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金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