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03财保214号
申请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98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36319700。
法定代表人:张路。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周丽娟,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1053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周丽娟名下相当于价值105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