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民初7054号
原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2-1-2202。
法定代表人:刘剑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