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5836319700。
法定代表人:张路,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李伟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伟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成、***偿还申请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但执行人李伟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执行人李伟成有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伟成名下汽车四辆车牌号分别为:京L×××××、京N×××××、京N×××××、京J×××××、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锦